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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是買房、出租或是做裝修、工程,都有可能在事前先付 #定金,以擔保未來大家都會照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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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是買房、出租或是做裝修、工程,都有可能在事前先付 #定金,以擔保未來大家都會照著說好的規劃走。
(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民法是用「定金」,實務上都有人說。)
 
定金應該付多少,這個法律沒有規定。
原則上,當事人說好就好,你想付多、付少,只要雙方都能接受該金額即可。
如果未來沒辦法照著約定履行契約,依照民法249條,原則上把定金原額返還就好。
若是因為買方導致不能履行,賣方(收定金的人)可以沒收定金;如果是因為賣方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買方就要「加倍返還」。
 
加倍返還,看似對金雙方是公平的。不過,我可能得告訴你一種實務上的判決見解,這應該會影響你對定金金額的考量:
 
📌若你交付的定金金額與對方因契約不能達成遭受的損害差異過大的時候,法院有可能把你過多的定金金額,當作是本金的預付。
 
🎸這樣有差嗎?定金付都付了,名義叫什麼很重要嗎?
 
別忘了剛剛說的法條,對於賣方來說,定金可以沒收;對於買方來說,也有可能加倍返還。但如果付出去的定金,被法院認定是「本金」,依民法259條在解約時原則上就是原狀返還,交多少就還多少,不管最後是因為誰導致不能履行契約,沒有沒收、沒有加倍返還這種事情。
 
所以,一旦被法院認為是本金,即使你收了高額定金,對方不乖不履行,你就不能沒收那麼多錢;有可能你付了高額定金,對方不乖不履行,你也沒辦法利用加倍返還來填補那麼多損失。
 
至於怎麼樣的定金算過高會被認定為本金,這我無法給你具體的數字,只能給你個案例。
實務上大多的判決,定金約莫契約總價的十分之一,這種的定金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不過,在某一個房屋買賣的案件,約定契約總價為3400萬,定金卻付了800萬,將近四分之一的定金金額,法院就認為過高,最後認定至多200萬部份可以當作定金沒收。剩餘的600萬必須當作預付總價,在解約後只能原額返還,不能沒收。
 
未來你在做定金給付時,最好也把這種見解納入考量,好好思考到底要付定金,還是要乾脆一次付清。
定金有定金的法律優惠之處,但也有一定限制與風險;付清雖然讓可用資金變少,但能確保契約成立,於此享有契約的權利,比較不怕對方違約,保障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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